,欢迎来到婚姻家事律师网
您当前位置:主页 > 离婚案例 > >
律师

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什么

一、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什么?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,我国《婚姻法》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1条规定: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..

15026597100

在线咨询(*仅律师可见)

称 呼 :
手机号码 :
备 注:

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什么

来源: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:2019-01-10 09:08 热度:


一、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什么?
 
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,我国《婚姻法》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1条规定:“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”。
 
所谓胁迫,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、身体健康、名誉、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。
 
在司法实践中,以欺诈、包办婚姻、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,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,欺诈、包办、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。
 
1、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,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,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?
 
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,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,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,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,如其又与他人结婚,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,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重婚罪,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,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。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,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。
 
2、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。
 
根据婚姻法的规定,在一年的除斥期内,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,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,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,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。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,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,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,构成重婚罪。但对于受胁迫结婚,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,坚决要求离婚,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,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。
 
3、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。
 
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,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,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,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。对于胁迫者,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,主观上有直接故意,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,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,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重婚罪。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,不构成重婚罪。应当注意,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,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。
 
与无效婚姻类似,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,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,定罪处罚;但在被宣告无效后,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。
 
二、可撤销的婚姻
 
可撤销的婚姻,是指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
 
《婚姻法》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 
男女双方在到达了法定年龄后,也是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,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也是需要通过双方自愿去办理,如果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出现了任何的胁迫情况后,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,但是撤销婚姻的时效必须是要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内。

 


关闭窗口
上一篇:离婚最长能拖几年案例是多少
下一篇:婚姻无效案件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

相关阅读

离婚诉讼并非易事,理性协商高效地解决婚姻问

在离婚诉讼中,想要快速离婚并非易事,但如果双方能够理性对待、积极协商,也可以相对高效地解决婚姻问题。 比如林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例。 林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,婚后矛盾不断...

离婚诉讼典型案例:析家庭纷争,护合法权益

徐某诉刘某离婚案: 基本案情: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,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徐某患病发生矛盾,双方自 2019 年 8 月分居至今,婚生女随刘某生活。徐某曾于 2019 年、2020 年两次...

离婚律师咨询:几个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真实案

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,有很多实际案例可以作为参考。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: 案例一:广东省的代先生与黄女士案 案情简介:代先生向银行借款18万元,注明用途为家具家居。银行起...

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得到合理分割?

以下是一个离婚案例: 案例背景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 2010 年经人介绍相识,不久后步入婚姻殿堂。婚后育有一女。婚后初期,两人感情尚可,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双方在生活习惯、价值...

律师微信

手机网站

上海离婚律师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@163.com

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、16层(地铁1、3、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)

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

声明:本站程序及部分文章由网上收集,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,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,请即时通知,本站将立即删除!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,如需转载,请注明出处。 沪ICP备14028295号-5